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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>申請辦法

申請使用本市殯葬設施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: 
 
一、訂租治喪禮堂、遺體冷凍、停棺室使用:
  亡者死亡證明書(或屍體相驗證明書)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
* 二、申請第一示範公墓、崁後示範公墓、及本市其他傳統公墓墓位使用及許可證明開立:
    亡者死亡證明書(或屍體相驗證明書)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
* 三、申請起掘洗骨、核發證明:
  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,如埋葬於本市傳統公墓及私有地,請檢附洗骨前、中、後相片(或電子檔)俾憑開立證明。

*四、申請納骨骸(灰)位、神主牌位使用:
  (一)亡者死亡證明書(或屍體相驗證明書、除戶謄本)、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  (二)預購夫妻連位合放安置第二位時,應檢附其死亡證明書 (或遷葬洗骨證明書、除戶謄本)。

* 五、申請退塔位遷出、核發證明:
  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。